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野鸡坪镇欣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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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2023101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野鸡坪镇欣佳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4430582ME1089546U。法人代表:申细云。

   址:邵东市野鸡坪镇欣佳村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建村级服务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邵东市野鸡坪镇欣佳村欣佳组集体土地550.0平方米(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水田1平米、有林地 549平米)土地建村级服务中心(村部),其中村部建筑占地380平方米(二层、砖混结构)、硬化坪360平方米。2020年12月竣工,2021年3月投入使用。所占土地经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套合示意图,该宗地不占基本农田,不触及生态红线的,我市已向省厅承诺列入我市2021至2035空间规划管理,视同符合规划,但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     3、现场照片

已于 20233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5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水田1.0平米按1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0元。有林地549平米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745.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伍元整(¥:2755.0元)。

履行方式与期限: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话:0739-2728796  

 地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

2023621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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