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桥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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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3】86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桥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爱民,██,电话▊▊▊▊▊▊▊▊▊▊▊,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LRTEM90。 住 址:邵东市周官桥乡桥口新村8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3年5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扩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5月擅自占用邵东市周官桥乡桥口新村8组土地7077平方米(旱地12平米、水田464平米、果园1396平方米、林地5205平方米)建厂房,地上建筑:钢架棚(一层)4689平米、砖混结构楼(三层)339平米、砖房(一层)414平米、水池220平米、水泥硬化坪1641平米。于2021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经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套合示意图,该宗地不占基本农田,不触及生态红线的,我市已向省厅承诺列入我市2021至2035空间规划管理,视同符合规划。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三区三线”成果图。 3、现场照片、4、云遥日新图 我局已于 2023年6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钢架棚(一层)4689平米、砖混结构楼(三层)339平米、砖房(一层)414平米、水池220平米)和构筑物(水泥硬化坪1641平米),恢复土地现状;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旱地12平米、水田464平米按2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1900元;非法占用的果园1396平方米、林地5205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9015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零玖佰壹拾伍元(¥:110915元)。 履行方式与行政处罚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9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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