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顺诚矿业有限公司)(邵东自资罚决〔20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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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83

邵东市顺诚矿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对邵东市顺诚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185725189C,住所为邵东市流光岭镇甘棠垣村鸡婆坳组2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庄茂玲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为███████████████████,现住址█████████████████联系电话▊▊▊▊▊▊▊▊▊▊▊)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查,当事人租用了邵东市流光岭镇甘棠垣村鸡婆坳组的集体土地,在2019年7月初开始对原旧厂房重建,2019年12月底建成。2020年上半年,当事人又开始新增占用了部分土地对公司进行扩建,到2020年底扩建完工。

本机关于对当事人非法占用349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全面履行了各项义务。

现经实地勘测,尚有4795.91平方米土地未纳入原行政处罚的处罚范围,其中工矿用地1941.01平方米、其他草地2806.07平方米、沙地48.83平方米,地上建筑有:硬化水泥坪2387.12 平方米,其他为未硬化堆坪2408.79平方米。经套合邵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所用土地符合邵东市流光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卫星云遥日新图;

2、询问笔录(庄茂玲)、身份证照片打印件;

3、询问笔录(杨██)、身份证照片打印件;

4、现场勘测笔录、勘测测绘成果;

5、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企业报告;

6、《情况说明》;

7、《接受调查通知书》;

8、行政处罚案卷。

本机关已于20236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硬化水泥坪2387.12 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4795.91平方米土地按15元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陆角伍分整(¥71938.65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利民、李桂元

话: 0739-2728796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612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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