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廉桥镇高度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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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3】78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廉桥镇高度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88711D。法人代表:肖旭光。 住 址:邵东市廉桥镇高度村民委员会 案 由:非法开采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开采片(石灰岩)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2月15日至3月1日期间擅自在廉桥镇高度村香火园非法开采片石(石灰岩),按26.5元/吨的价格卖给得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3153.23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廉桥镇高度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兼村委会主任肖旭光、购买片石的得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刘██,鸿运制砂场法人代表杨██3个人询问笔录; 2.廉桥镇高度村民委员会与得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购买合同》复印件; 3.得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过磅单。 4.廉桥镇高度村民委员会启动轿子组地质灾害区宅基地平整工作的会议记录。 我局已于 2023年5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83560.6元; 3、按违法所得金额20%处罚款人民币:83560.6元×20%=16712.12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柒拾贰元柒角贰分整(¥:100272.72元)。 履行方式与期限: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6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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