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邵东自资罚决〔20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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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77号 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17367673193,单位住所:邵东市公园路99号开元商厦12-14楼;法定代表人:杨振明,█,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许█,█,████,██████,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邵东中伟大道及相关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6月开始占用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大田社区2821㎡、新凤村91㎡、梅岭村3657㎡的土地共计6569㎡(地类:水田6245㎡、旱地121㎡、河流水面82㎡、沟渠81㎡、农村道路40㎡)建设中伟大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伟大道建设项目位于邵东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图,项目建设没有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邵东市将该项目列入2021至2035空间规划管理,视同符合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许█、办事处工作人员李██的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任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2.邵东市自然资源规划信息中心测绘的执法红线图及套合图,现场照片,卫星云遥图 。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3〕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 2023〕19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地6569平方米中耕地6366平方米处3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909800,其他土地203平方米处100元/平方米罚款计203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叁万零壹佰元整(¥1930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 刘健斌 地 址:建设中路202号 电 话:▊▊▊▊▊▊▊▊▊▊▊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6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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