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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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3】75号 被处罚人: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17367673193 法人代表:杨振明,█,████,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地 址:邵东市公园路99号开元商厦(原正红盛源大厦)12-14楼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法在大禾塘街道余桥村、同意村占地建余桥安置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年底开始占用余桥村、同意村两个村村集体土地取土平整安置区,2018年3月建安置棚,共建五栋一、二层砖、钢构安置棚房及硬化部分水泥坪,2019年7月完工。通过调查和邵东市自然资源地理规划信息中心测绘并套合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7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邵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邵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版)核实: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余桥安置区占地5944平方米(其中余桥村3676平方米、同意村2268平方米;林地2481平方米、果园106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400平方米),其中五栋一、二层砖、钢构安置棚房占地2107平方米,水泥硬化坪占地1356平方米,未硬化面积2481平方米;占用的土地符合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目前为止你单位没有办理用地手续。你单位占地建余桥安置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占地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许鑫█、李██)。 3、执法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邵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卫星云遥日新图截图;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邵林罚决字<2022>第0040号)、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委托函。 我局已于 2023年5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9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砖房268平方米、钢构棚房3483平方米、水泥坪1356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林地2481平方米、果园106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400平方米,按15元每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壹佰陆拾元整(891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邵东市大禾塘街道余桥村3676平方米、同意村2268平方米土地; 2、限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小平、左炼忠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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