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阳合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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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374

被处罚人:邵东市阳合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Q8WQQ7T

法人代表:彭仁魁,████,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所:████████████████████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邵东市阳合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新建仓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9月开始占用流泽镇阳合村八组组集体的土地1720平方米建钢结构棚作仓库,2019年2月完工通过调查和邵东市自然资源地理规划信息中心测绘并套合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邵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邵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年>调整完善版)核实:邵东市阳合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占地建仓库占地1720平方米(水田1266平方米、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279平方米、草地175平方米),其中一栋一层钢结构棚占地1376平方米,水泥硬化坪占地344平方米你公司占用的土地不符合邵东市流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目前为止你公司没有办理用地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执法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邵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卫星云遥日新图截图

4、营业执照、身份证、邵东市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    

已于 20235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邵东市流泽镇阳合村八组组集体的土地1720平方米,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钢结构棚1376平方米,水泥硬化坪34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2项处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小平、左炼忠   

    话:0739-2728796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

2023523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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