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流泽镇龙建村村民委员会)(邵东自资罚决〔20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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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69号 邵东市流泽镇龙建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4月2日对邵东市流泽镇龙建村村民委员会(组织代码:54430521ME1089175R,法人代表:贺跃云,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非法占地建村级农贸市场一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6月开始在邵东市流泽镇龙建村五组占用水塘 500 平方米,建设村级农贸市场,其中建筑物面积 500 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邵东市流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2019年4月26日下达了邵自然资罚字【2019】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被处罚人邵东县流泽镇龙建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罚款 7500 元人民币。当事人于2019年6月28日履行了第三项义务(缴纳罚款7500元),第一项义务与第二项义务尚未履行。 2020年1月,当事人对农贸市场进行扩建,新增占地568平方米(水域23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330平方米)。现龙建村农贸市场总计占地1068平方米,地上建筑有一层钢架棚628平方米,硬化水泥坪440平方米。 现经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图,现龙建村农贸市场用地,位于邵东市“三区三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但没有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邵东市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湘自资发【2022】35号文件已将该项目纳入保留项目、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邵东政函【2022】22号)。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流泽镇龙建村集体土地建龙建村农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手机屏幕截图(卫星云遥APP);2、贺跃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3、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旁证);3、勘测测绘成果;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自然资罚字【2019】268号);5、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6、《承诺函》邵东政函【2022】22号。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我局已于2023年5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鉴于该项目的土地规划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参照邵东市人民法院的(2021)湘0521行审2号、(2022)湘0521行审17号、(2022)湘0521行审18号、(2022)湘0521行审42号等《行政裁定书》等类似案例,为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财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当事人申请,可将邵自然资罚字【2019】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第二项义务,变更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 综上,依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做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视同符合邵东市流泽镇国土空间规划的10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地上建筑(一层钢架棚628平方米,硬化水泥坪440平方米); 3、对当事人新增非法占用的新增占地568平方米(水域23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330平方米)按15元每平方米处以捌仟伍佰贰拾元整(¥852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利民、李桂元 电 话: 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7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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