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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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66号 李祥英: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和办公楼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1月开始至2021年7月占用仙槎桥镇清江村新卜组、谭家组土地建设厂房和办公楼,共占地399平方米(地类:水田399平方米,包括1处占地107.2平方米2层砖混结构建筑物,1处占地291.8平方米钢砖混合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该项目用地不占永久性基本农田,也不触及生态红线,且邵东市人民政府已向省厅承诺列入邵东市2021至2035空间规划管理,视同符合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李祥英的询问笔录、清江村村干部刘██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邵东市自然资源地理规划信息中心测绘图及套合图,照片,卫星云遥特定时间段实时图片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证。 我局已于2023年5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3〕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2023〕56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19】5号)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9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处占地107.2平方米2层砖混结构建筑物,1处占地291.8平方米钢砖混合结构棚); 3、对非法占地399平方米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柒拾元整(¥119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 刘健斌 地 址:建设中路202号 电 话:▊▊▊▊▊▊▊▊▊▊▊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6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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