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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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70号 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 我局委托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对你单位在灵官殿镇思远村麒麟山采石场实地勘测后,2022年4月出具了《邵东县麒麟山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深越界开采资源储量估算书》,结论:经本次测量,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你单位在灵官殿镇思远村麒麟山采石场存在2处越界开采行为编号为Ⅰ区、Ⅱ区,越界开采Ⅰ区平面积为473㎡,越界开采Ⅱ区平面积为1122㎡,界内无超深开采行为。经估算,邵东县麒麟山石灰岩矿越界开采动用石灰岩矿石控制资源量13650吨,开采后部分矿石堆放在采坑内,堆放矿石可信储量8005吨,越界开采已利用石灰岩矿石可信储量13650-8005=5645吨。 根据《邵东县麒麟山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深越界开采资源储量估算书》,我局于2022年11月21对你单位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被处罚人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0791768411;法定代表人:申平华,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在灵官殿镇思远村麒麟山采石场越界开采动用石灰岩矿石13650吨,开采后采坑内堆放矿石8005吨,堆放在采坑内的8005吨矿石邵东市财政局已于2023年4月18日处置到位;其余5645吨矿石你单位按当时市场行情16元/吨的价格卖给司机刘██,运费由买受人承担,非法获利人民币9032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越界开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余██的询问笔录(公司法人代表申平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邵东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及灵官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复印件; 4、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出具的《邵东县麒麟山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深越界开采资源储量估算书》; 5、《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复印件; 6、《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7、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8、刘██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3年5月7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本应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但该矿现采矿许可证已到期并停止了开采,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320.00元, 2、并处违法所得90320.00元的10%罚款计人民币9032.00元。 合计罚没款总额人民币玖万玖仟叁佰伍拾贰元(99352.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5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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