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天雁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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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62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天雁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李比翼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R7P6DX4 地址:邵东市宋家塘街道陈家冲居委会明珠大道与曙光路交叉口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邵东市天雁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工棚及道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份开始在邵东市宋家塘街道金泉社区土山组和邵东市黑田铺镇城北新村(明珠大道与曙光路交叉口)占用土地697平方米(其中林地564平方米、建设用地133平方米)建设工棚房、洗车池及道路,2021年4月底建成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对孙██的询问笔录1份;2.对陈██的询问笔录1份;3.违法用地现场照片6张;4.违法用地现场执法红线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图”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法人李比翼身份证复印件1份、7、委托书1份;8、被委托人孙██身份证复印件1份;9、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10卫星云遥截图。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 经套合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调整完善版),该项目占地全部符合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8平方米的一层简易工棚房)及构筑物(洗车池占地11平方米,水泥硬化326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697平方米土地,其中林地564平方米按15元每平方米处8460元罚款,建设用地133平方米按15元每平方米处199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伍元整(小写:1045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自然资源局自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佳卿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2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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