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县仙槎桥镇善钧木器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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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61号 被处罚人:邵东县仙槎桥镇善钧木器加工厂 经营者:徐善钧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1MA4PK87YOR 地址:邵东市仙槎桥镇仙槎桥村10组165号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邵东县仙槎桥镇善钧木器加工厂非法占地建厂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3月份开始擅自在邵东市仙槎桥镇仙槎桥村(原邵东市仙槎桥镇元塘村)10组仙槎桥镇农机厂内占用815.07平方米建设用地建钢结构厂棚,2019年7月中旬完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对徐善钧的询问笔录1份;2.对仙槎桥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工作人员彭██的询问笔录1份;3.违法用地现场照片6张;4.违法用地现场执法红线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图”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徐善钧身份证复印件1份、仙槎桥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工作人员彭██身份证复印件1份;6、镇村证明。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 经套合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项目占地全部符合邵东市仙槎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15.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一层钢结构厂棚,占地面积815.07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815.07平方米建设用地,按15元每平方米处1222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22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自然资源局自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佳卿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0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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