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团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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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53

邵东市团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312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任代码:54430582ME1088412F法定代表人:赵集华,████████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级活动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4月开始建设村级活动中心,2022年7月办公楼主体竣工,共占用团山镇太平村红建209.5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林地209.5平方米包括办公楼建筑占地186.47平方米门厅12.35平方米水泥坪占地23.0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项目用地选址符合邵东市“三区三线”划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邵东市团山镇太平村法人代表赵集华及曾██的询问笔录;

2.邵东市自然资源规划信息中心测绘图及套合图现场照片卫星云遥图,身份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我局已于20234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3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202344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360.75平方米二层办公楼、23.03平方米的硬化坪);

3.对非法占用的209.5平方米处 100元/平方米罚款计2095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60 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刘健斌      :建设中路202号

话:▊▊▊▊▊▊▊▊▊▊▊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424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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