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团山镇钟家台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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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资罚202350  

邵东市团山镇钟家台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2月29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邵东市团山镇钟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88340N;法定代表人:刘利华,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未经批准,于2021年3月占用团山镇钟家台村凹上铺组594.47㎡集体土地(旱地594.47㎡)开始动工建设村级服务中心项目,2022年10月项目完工。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成果显示:建筑和其它设施占地478.13㎡(硬化水泥地坪300.58㎡、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占地177.55㎡)。经套合邵东市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成果,该项目所占土地位于“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邵东市人民政府已将该项目纳入保留项目,邵东市团山镇人民政府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若干措施》(湘自资发〔2022〕35号)的规定,视同符合邵东市团山镇国土空间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2、刘利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3、曾██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旁证);

4、邵东市团山镇钟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5、违法用地执法红线图、邵东市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成果图、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卫星云遥日新图。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8.13㎡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478.13㎡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硬化水泥地坪300.58㎡、二层砖混结构房屋房屋355.1㎡)

3、对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的478.13㎡旱地按300元/㎡的标准处罚款14343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5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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