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县金华湘包装印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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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49号 邵东县金华湘包装印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15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莲中安置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邵东县金华湘包装印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399532606M,法定代表人:李良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未经批准,于2014年7月占用黑田铺镇莲中村27组4703㎡(其中园地3285㎡、林地556㎡、工矿用地736㎡、农村宅基地126㎡)土地动工建设莲中安置区项目,2015年6月建成,完工后未再续建。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成果显示: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1407㎡,建筑面积1407㎡,其中:水泥坪占地1212㎡、一层砖结构房建筑面积195㎡;其它设施(碎石坪)3296㎡。经套合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6-2020调整完善版),该项目所占土地选址符合邵东市黑田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2、邵东县金华湘包装印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法定代表李良雄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受权委托书;5、受托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股东舒██的身份证复印件;7、违法用地执法红线图、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卫星云遥日新图。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03㎡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4703㎡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水泥坪占地1212㎡、一层砖结构房建筑面积195㎡)和其它设施(碎石坪3296㎡); 3、对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的4703㎡(其中园地3285㎡、林地556㎡、工矿用地736㎡、农村宅基地126㎡)土地处罚款793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4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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