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县廉桥镇自来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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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资罚202346  

邵东县廉桥镇自来水厂

我局于2023年3月17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自来水厂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邵东县廉桥镇自来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185731650L,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赵荣斌,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未经批准,占用廉桥镇民丰村坳峰组8445.86㎡集体土地(其他草地3408.65㎡,建设用地114.23㎡,旱地267.41㎡,水田171.03㎡,坑塘水面366.22㎡,其他林地3678.3㎡,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坟地)440.02㎡)分二个时间段建设自来水厂项目,第一阶段:2009年5月动工建设办公楼、水池、设备机房,2011年7月建成送水,供水规模8000吨/天,占地面积约6亩;第二阶段:2019年8月扩建水池和处理池,2021年6月项目完工,供水规模20000吨/天,完工后未再续建,占地面积约7亩。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成果显示: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6271.03㎡,总建筑面积7082.36㎡,其中:水泥坪占地3528.79㎡、水池占地1777.34㎡、一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608.92㎡、二层砖混结构房占地128.31㎡,建筑面积256.62㎡、四层砖混结构房占地227.67㎡,建筑面积910.68㎡;其它设施(未硬化草地)2174.83㎡。经套合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版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邵东县廉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修改方案》的批复(邵市政函〔2019〕7号),该项目所占土地选址符合邵东市廉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2、赵荣斌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3、邵东县廉桥镇自来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4、违法用地执法红线图、邵东市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成果图、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5、邵阳市人民政府调规批复(邵市政函〔2019〕7号)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3年4月7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445.86㎡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8445.86㎡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水泥坪占地3528.79㎡、水池占地1777.34㎡、一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608.92㎡、二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256.62㎡、四层砖混结构房建筑面积910.68㎡)和其它设施(未硬化草地2174.83㎡)

3、对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的8445.86㎡土地:耕地438.44㎡(旱地267.41㎡、水田171.03㎡)按10元/㎡的标准处罚款4384.4元;非耕地8007.42㎡(其他草地3408.65㎡、建设用地114.23㎡、坑塘水面366.22㎡、其他林地3678.3㎡、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坟地)440.02㎡)按5元/㎡的标准处罚款40037.1元;共计罚款44421.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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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8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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