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团山镇石龙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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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45号 邵东市团山镇石龙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882528,法定代表人谷爱元,█,██████,██,█████████████,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邵东市石龙煤矿污染综合整治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开始至2017年7月,占用团山镇石龙村芦毛组土地5036.08平方米(地类:水田4077.69平方米、村庄50.05平方米、林地908.34平方米;其中水池占地2387.09平方米、钢结构厂棚占地316.8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2332.19平方米。)建设邵东市利民煤矿矿涌水治理项目厂房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邵东市利民煤矿矿涌水治理项目位于邵东市团山镇“三区三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但没有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邵东市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湘自资发【2022】35号)文件已将该项目纳入保留项目、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邵东政函【2022】22号),视同符合邵东市空间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邵东市团山镇石龙村法人代表谷爱元、潘██的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任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2.邵东市自然资源规划信息中心测绘的执法红线图及套合图,现场照片,卫星云遥图。 我局已于2023年 4月10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3〕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2023〕40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19】5号)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036.08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水池占地2387.09平方米、钢结构厂棚占地316.8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2332.19平方米); 3.对非法占地水田4077.69平方米处10元/平方米罚款40776.9元,对村庄50.05平方米、林地908.34平方米处5元/平方米罚款计4791.95元,共计45568.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 刘健斌 地 址:建设中路202号 电 话:▊▊▊▊▊▊▊▊▊▊▊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7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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