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团山镇东红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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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44

邵东市团山镇东红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316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88121C 村主任刘金培,████████,电话号码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邵东市东红煤矿污染综合整治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7月开始建设邵东市东红煤矿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到2021年年底竣工,共占用团山镇东红村杨梅1618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旱土1510.3平方米,水田100.2平方米,农村道路7.5平方米;建筑占地:水池占地131.7平方米钢结构厂棚284.5平方米、一层砖房占地91.8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占地198.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项目用地选址符合邵东市团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邵东市团山镇东红村法人代表刘金培、潘██的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任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2.邵东市自然资源规划信息中心测绘的执法红线图及套合图现场照片卫星云遥图

我局已于2023 4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 2023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 202332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131.7平方米水池、占地284.5平方米钢结构厂棚、占地91.8平方米的一层砖房、占地198.9平方米的水泥坪);

3.对非法占用旱土1510.3平方米和水田100.2平方米处300元/平方米罚款计483150元,对农村道路705平方米处100元/平方米罚款计750元,共计483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60 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刘健斌       :建设中路202号

话:▊▊▊▊▊▊▊▊▊▊▊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 417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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