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宋家塘街道软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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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42号 宋家塘街道软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宋家塘街道软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30582MEA1863690。法定代表人石保国,身份证号码:▊▊▊▊▊▊▊▊▊▊▊▊▊▊▊▊▊▊,电话:▊▊▊▊▊▊▊▊▊▊▊)非法占地建村活动室和文化广场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宋家塘街道软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8年3月在宋家塘街道软塘社区李家山占用3230平方米土地(林地2937平方米、特殊用地293平方米)建设了村活动室和文化广场,2018年9月完成社区活动室(三层砖混房占地478.62平方米)的建设,2019年4月完成文化广场的硬化(2751.38平方米),项目完工。该项目所占土地符合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位于邵东市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宋家塘街道软塘社区土地建设村活动室和文化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手机屏幕截图(卫星云遥APP); 2、石保国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3、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旁证); 4、宋家塘街道软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5、勘测测绘成果。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我局已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做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32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地上建筑和其他设施(三层砖混房占地478.62平方米、硬化坪2751.38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323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1615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利民、李桂元 电 话: 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7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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