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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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41

姚治安: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姚治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09年8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周官桥乡原黄渡村现桥口新村黄渡片一组集体土地8109.82平方米(其他草地4256.73平方米、村庄用地3853.09平方米)陆续建设厂房。2010年建成一层钢架厂房占地3317平方米、三层砖混房屋占地297.77平方米;2020年6月,继建成两栋一层钢架厂房:一栋2049平方米、一栋665.8平方米;2021年3月再建成267.06平方米的一层钢架棚,此后未再续建经测绘该宗中,另有硬化地坪818.85平方米、未硬化地坪694.34平方米。现经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图,该项目位于邵东市周官桥乡“三区三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但没有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邵东市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湘自资发【2022】35号)文件已将该项目纳入保留项目、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邵东政函【2022】22号)。

2009年12月1日,原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以当事人非法占地7570平方米建厂房,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国土资罚字【2009】530号)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罚款75700元,并责令办理相关手续。因当事人没有及时交纳罚款,原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向邵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下达了(2010)邵东行执字第284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106月21日执行完毕;当事人至今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周官桥乡桥口新村黄渡片一组集体土地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手机屏幕截图(卫星云遥APP);2、姚治安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3、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旁证);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邵东县君安纸品厂信息;4、勘测测绘成果;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国土资罚字【2009】530号);6、邵东县人民法院(2010)邵东行执字第284号《行政裁定书》;7、《邵东县人民法院通知书》(供结案用)(2010)邵东行执字第284号;8、《承诺函》邵东政函【2022】22号。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邵东市周官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109.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占地297.77平方米的三层砖混楼房、占地6031.8平方米的一层钢架房、267.06平方米的一层钢架棚、硬化坪818.85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未处罚的539.82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8097.3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利民、李桂元

话: 0739-2728796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418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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