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黑田铺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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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然资罚决【2023】40号 邵东市黑田铺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村服务中心案立案调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900610,立案编号:2023-23号。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好角塘处的村集体土地组449.33㎡土地用于建村级服务中心。2021年11月动工,2022年4月建成,2023年1月搬入办公,其中建筑占地200.13㎡(砖混结构2层),未硬化砂石坪249.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勘测定界图和地类说明;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明; 经套合邵东市黑田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调整完善版,符合邵东市黑田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邵东市黑田铺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占用的土地均为建设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449.33㎡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建设用地)449.33㎡按100元/㎡处罚款,共计44933元。 我局已于 2023年4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启华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 4月1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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