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黑田铺镇祥发箱包织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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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34号 邵东市黑田铺镇祥发箱包织带厂: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RDKK1X0,法人代表黄楚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及相关设施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1年5月开始至2019年8月占用黑田铺镇玉京村群和4组集体土地1673平方米(包括其他园地1609平方米、建设用地64平方米,其中钢结构厂棚占地1084.9平方米,三栋一层砖房占地200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388.1平方米,该项目用地符合邵东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厂房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邵东市黑田铺镇祥发箱包织带厂法人代表黄楚芹、黄██的询问笔录; 2.邵东市自然资源规划信息中心测绘执法红线图及邵东县土地利用现状及邵东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项目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 我局已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3〕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2023〕20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1084.9平方米的一层钢结构棚、占地200平方米三栋一层砖房、占地388.1平方米水泥硬化坪); 3.对非法占地1673平方米土地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5095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 刘健斌 电 话:▊▊▊▊▊▊▊▊▊▊▊ 地 址: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 4月10 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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