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杨桥镇井泉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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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56

邵东市杨桥镇井泉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邵东市杨桥镇井泉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89757B,法人:林春喜,身份证号码:▊▊▊▊▊▊▊▊▊▊▊▊▊▊▊▊▊▊,电话:▊▊▊▊▊▊▊▊▊▊▊)非法占地建村级服务中心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20年4月擅自占用邵东市杨桥镇井泉的土地1799平方米(其中水田:1050平方米、旱土749平方米)建村级服务中心。20209月完工。该项目地上建筑有:三层村活动室占地291.8平方米(建筑面积848平方米)、硬化坪281.9平方米、沥清道路1225.3平方米。该项目所占土地位于邵东市“三区三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没有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邵东市人民政府已将该项目纳入保留项目、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邵东政函【2022】22号)。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邵东市杨桥镇井泉土地建设村级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手机屏幕截图(卫星云遥APP);2、林春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3、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旁证);3、杨桥镇井泉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4、勘测测绘成果;5、邵东政函【2022】22号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我局已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做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17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地上建筑和其他设施(村活动室建筑面积848平方米、硬化坪281.9平方米、沥清道路1225.3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1799平方米土地,处以1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410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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