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建元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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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然资罚决【202331  

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建元加油站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扩建加油站案立案调查,立案编号为:〔2022〕111号。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禾塘街道办事处金星村竹三组3435.03(总面积3475.03-已发证面积)40=3435.03 )用于扩建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建元加油站。建筑占876.46(其中砖混结构2层一栋占地面积为163.93, 砖混结构1层2栋占地面积为54.46,钢架结4个占地面积为658.07),2558.57为水泥坪。非法占用3435.03的土地中建设用地面积为:742.59 782.59 -40 )、水塘:12.03 、水田2680.41 该项目于1996年6月份动工建设,1997年营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勘测定界图和地类说明;

4、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

5、政府承诺函;

我局已于 2023 3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经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图,该加油站不在三区三线边界范围内。经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申请,邵东市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保留项目,并已向省自然资源厅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3435.03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并对当事人非法占用:2680.41 水田处25元/67010.25元罚款;12.03水塘及742.59 建设用地处15元/ 11319.3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78329.5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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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46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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