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团山镇万宝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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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然资罚决【202317  

被处罚人:邵东市团山镇万宝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88295M

法人代表:禹新辉,,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单位及职务:█████████████,电话:▊▊▊▊▊▊▊▊▊▊▊

住址:现住邵东市团山镇万宝村岭上组

案由:非法占地建村级服务中心案。

202212月13日,根据领导交办的线索,我局20221213日正式立案调查。

通过核实卫片图斑, 现场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未经批准202110月擅自占用本村小冲组1678.8 m2土地用于建村级服务中心20225月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经套合邵东市空间规划的三区三线成果,该项目所占土地位于三区三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没有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与也没有触及生态保护红线,经团山镇人民政府向邵东市人民政府承诺,同意纳入保留项目,同意纳入团山镇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若干措施》(湘自资发【2022】35号)的规定,该项目所占土地,视同符合邵东市团山镇国土空间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1678.8 m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和林地1678.8 m2100/m2处罚款,共计167880元。

我局已于 20233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启华    

   话:▊▊▊▊▊▊▊▊▊▊▊  

址:邵东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 312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时限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公开主体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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