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申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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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15 号 申春连: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申春连(█,████████████████,身份证号码:▊▊▊▊▊▊▊▊▊▊▊▊▊▊▊▊▊▊,电话:▊▊▊▊▊▊▊▊▊▊▊)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0月开始,申春连聘请王██等工匠在杨桥镇大石桥村甘棠冲组012县道旁建设一层房屋、村民活动场地、硬化坪、大理石地坪以及绿化等,2021年7月底完工。 经邵东市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测绘,申春连修建的房屋、村民活动场地、廊道、硬化坪、大理石地坪以及绿化等共计占地面积为3702平方米平方米,地上建筑等有:171.1平方米的一层平房、245.6平方米的廊道、2055平方米的硬化坪及大理石地坪,另有1230.3平方米的未硬化坪(绿化等)。经套合邵东市2018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水田。经套合邵东市空间规划的三区三线成果,这些用地位于三区三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邵东市土地空间规划。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杨桥镇大石桥村甘棠冲组3702平方米平方米水田用于建设房屋、村民活动场地、廊道、硬化坪、大理石地坪以及绿化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足以认定为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卫星云遥日新图; 2、询问笔录; 3、勘测测绘成果; 4、《接受调查通知书》; 5、身份证复印件;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不动产登记权证。 我局已于2023年2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做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71.1平方米的一层平房、245.6平方米的廊道、2055平方米的硬化坪及大理石地坪、1230.3平方米的未硬化坪);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3702平方米水地按20元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740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杨桥镇大石桥村甘棠冲组的3702平方米土地; 2、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财政非税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7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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