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县凯兴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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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14号 邵东县凯兴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22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被处罚人邵东县凯兴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M7JAR9T;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6日;注册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流泽镇石里居委会3组;经营范围: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生产销售;法人代表:李凯,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未经批准,于2018年月动工,占用流泽镇石里村1、2组集体20870.4㎡土地(旱地2279.58㎡、园地547.59㎡、林地6523.68㎡、草地582.94㎡、采矿用地10936.61㎡)重建砖厂,2019年建成,非法占用的土地中符合邵东市流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936.61㎡(主窑体建筑面积3800.19㎡,钢结构棚建筑面积1288.79㎡,钢篷结构建筑面积1111.94㎡,地坪硬化面积4735.69㎡);不符合邵东市流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933.79㎡(主窑体建筑面积3799.29㎡,二层砖结构房屋占地361.81㎡,钢结构棚建筑面积94.62㎡,钢篷结构建筑面积3264.11㎡,地坪硬化面积2413.9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李凯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 3、邵东县凯兴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违法用地执法红线图、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套合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3年2月14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870.4㎡土地给流泽镇石里村1、2组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邵东市流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936.61㎡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主窑体建筑面积3800.19㎡,钢结构棚建筑面积1288.79㎡,钢篷结构建筑面积1111.94㎡)和其他设施(地坪硬化面积4735.69㎡); 3、限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邵东市流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933.7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主窑体建筑面积3799.29㎡,砖结构房屋建筑面积691.62㎡,钢结构棚建筑面积94.62㎡,钢篷结构建筑面积3264.11㎡)和其他设施(地坪硬化面积2413.96㎡),恢复土地原状; 4、对你单位非法占地用的:2279.58㎡旱地按20元/㎡处45592元罚款;18590.82㎡非耕地(547.59㎡园地、6523.68㎡林地、草地582.94㎡、采矿用地10936.61㎡)按15元/㎡处278862元罚款;共计罚款32445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第3条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1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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