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岭铺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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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13号 被处罚人:邵东岭铺农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罗平华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BMXOL354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灵官殿镇双善村沙湾组樟树庙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对邵东岭铺农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3年8月开始擅自在邵东市灵官殿镇双善村沙湾组(镇电管站对面)占用水田605.55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王有军、唐述祥);2、委托书1份;3、照片现场3张;4、执法测绘图(执法红线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邵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图”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法人罗平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7、受委托人王有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8、邵东市灵官殿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唐述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9、邵东岭铺农业有限公司申请书1份;10、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存量违法用地及2020年地籍变更疑似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的承诺函(邵东政函【2022】32号)。 我局已于2023 年 2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 该项目经邵东市灵官殿镇人民政府申请,邵东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其 纳入保留项目。邵东市人民政府已向省自然资源厅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邵东政函【2022】32号),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湘自资发〔2022〕35 号)一、规划保障方面(二)款,视同符合邵东市灵官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05.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屋一间一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16.4平方米,建筑面积16.4平方米,钢结构棚一层567.3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水泥硬化地坪21.81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605.55平方米土地中,605.55平方米水田处25元每平方米计15138.75元人民币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5138.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佳卿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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