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县高家铺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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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3】12号 被处罚人:邵东县高家铺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521344855256H 法人代表:刘奇志,██,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住 所:邵东县黑田铺镇高家铺村村林场 案 由:非法开采 邵东县高家铺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9月开始在建养猪场进行土地平整过程中,陆续将项目区内产出的石头,利用切割设备和挖掘机切割方石和破碎片石,截止2021年8月期间(因社情复杂,没有持续动工,总计动工时间大约八十来天)未经批准擅自将开采出来并切割好的9块方石(3块 2m*1.8m*1.2m 的方石 1700元每块;3块1.8m*1..5m*1.3m的方石1400元每块;3块1.9m*1.2m*1.4m的方石1600元每块)销售给320国道旁一石碑厂的老板唐██,非法获利 14100元;以22元每吨的价格向邵东辉煌制砂厂销售了2510 吨,非法获利 55220元;总计非法获利 69320元。另外现场还有9块方石和部分片石共 994.47 吨(先行移送财政局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结果-邵南资评字【2022】第 123号)。你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黑田铺镇罗江边村板栗山建猪场平整场地时,将产出的石头擅自出售非法获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资产评估报告书(邵南资评字【2022】第 123号)。 我局已于 2023年2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已采出还未销售的 994.47 吨石头; 3、没收其违法所得 69320 元人民币; 4、处违法所得金额 20%的罚款计 13864 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83184.00元。 限被处罚人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自然资源局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小平 电 话:0739-272879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3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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