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野鸡坪镇井田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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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邵东自资罚决【2023】10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野鸡坪镇井田初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1MBOU999413,住址:邵东市野鸡坪镇野荣村,法人代表:尹明初,█████,█,电话▊▊▊▊▊▊▊▊▊▊▊,身份证号:▊▊▊▊▊▊▊▊▊▊▊▊▊▊▊▊▊▊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建教学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1997年8月擅自占用邵东市野鸡坪镇井田村、野鸡坪社区集体土地6715平方米(建设用地83平方米、旱地4305平方米、水田479平米、水域1848平米)建教学设施,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10平方米(一层砖混占地477平米、三、四层砖混占地633平米)、混凝土硬化坪2312平方米、非硬化坪3293平方米。经邵东市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现场勘测与套合邵东市“三区三线”成果,该宗地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视同符合邵东市野鸡坪镇空间规划。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于2015年10月完工并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 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23年2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层砖混477平米、三、四层砖混633平米〉、混凝土硬化坪2312平方米、非硬化坪2107平方米);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水田479平方米、旱地4305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3920元;非法占用的水域1848平方米、建设用地83平方米按1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31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25851元。 履行方式与期限: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开具票据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炼忠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 2 月21 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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