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县顺超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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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7号 邵东县顺超采石场: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统一信用代码:91430521689522772E,住所:双凤乡永久村,采矿许可证号:C4305212009127120050383,投资人:刘波,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8月18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在邵东县顺超采石场越界开采石灰岩矿石71960吨(以2019年4月30日为基准日评估,石灰岩矿石原矿价值5397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邵东县顺超采石场投资人刘超、邵东县顺超采石场原法定代表人左克勤、爆破员李██、安全员谭██等人的询问笔录; 2.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对邵东县顺超采石场超深越界开采资源储量估算书,邵阳南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邵东县顺超采石场越界开采的石灰岩原矿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卫星云遥图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 2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3〕22-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2021〕22-41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关于越界采矿的处罚基准,本应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但你单位于2019年4月已经停止了开采行为,我局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9700元; 2、处违法所得(539700元)20%的罚款计10794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4764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 刘健斌 电 话:0739-2728796 地 址: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0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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