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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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5号 陈伪珍: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未经批准于2022年6月至7月期间擅自在檀树村四、五组的水林槽地段在耕地修复的过程中,开采片石28车(每车12吨左右),以300元/车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陈██用来修路和砌保坎,共计获利人民币84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当事人陈伪珍的询问笔录 2、檀树村支部书记陈██的询问笔录 3、买卖当事人陈██的询问笔录 4、陈伪珍、陈██、陈██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 3、并处违法所得8400.00元的20%罚款计人民币1680元,合计罚没款总计人民币100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6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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