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斫曹乡大崇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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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4号 被处罚人:邵东市斫曹乡大崇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肖硕华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582ME1091910T 地址:邵东市斫曹乡大崇村村民委员会重山片4组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对邵东市斫曹乡大崇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新建村级服务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4月初开始在邵东市斫曹乡大崇村村民委员会重山片4组占用土地总面积351.36平方米,其中水田219.01平方米、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132.35平方米新建大崇村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1份); 2. 执法红线图(1份);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4.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5.基本农田保护图(1份);6.现场照片(1份)。 我局已于2023 年 1 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 因该项目用地符合邵东市斫曹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公益事业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办公楼一栋二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188.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7.2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351.36平方米土地中的:219.01平方米水田处350元每平米计76653.5元人民币罚款;132.3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100元每平米计13235元人民币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8988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邵东市政务中心财政非税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佳卿 电 话:▊▊▊▊▊▊▊▊▊▊▊ 地 址:邵东市建设北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2 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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