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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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2号 宁保青: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宁保青(████████████,身份证号码:▊▊▊▊▊▊▊▊▊▊▊▊▊▊▊▊▊▊,住████████████████,电话:▊▊▊▊▊▊▊▊▊▊▊)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4月份,你未经批准在灵官殿镇民安村板桥山擅自占用663.61平方米林地,建设加工厂,2021年7月底完工。经邵东市自然资源局地理规划信息中心测绘,该项目占地面积为663.61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地上建筑有:584.01平方米的一层钢架棚、79.1平方米的一层平房。经套合邵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该项目用地不符合邵东市灵官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卫星云遥日新图; 2、询问笔录; 3、勘测测绘成果; 4、《接受调查通知书》; 5、身份证复印件;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一、非法占地,(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灵官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63.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84.01平方米的一层钢架棚、79.6平方米的一层平房),恢复土地原状; 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663.61平方米林地按15元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9954.1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邵东市灵官殿镇民安村夸口组的663.61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84.01平方米的一层钢架棚、79.6平方米的一层平房),恢复土地原状; 2、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财政非税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本处罚决定第2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利民、李桂元 电 话: 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9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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