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公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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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1号 彭公连: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彭公连(████████████████,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在没有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在邵东市流泽镇大塘村楠木山养羊场进行场地平整时,于2022年4月份,擅自将开采出的石灰岩矿石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无证采矿。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彭公连); 3、询问笔录(蒋顺玉); 4、《接受调查通知书》; 5、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一、无证采矿,(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3、并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的20%罚款计1800元。 共计罚没款为10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财政非税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利民、李桂元 电 话: 0739-2728796 地 址: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202号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9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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